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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突出问题大盘点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7日 阅读次数:30 收藏
        “厂中厂”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成因复杂ehs.cn
 
不少小微企业因经营困难
 
将厂房转租或部分转租
 
使“厂中厂”问题更加突出
 
成为大部分地区安全监管待解难题之一
 

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厂中厂”电气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020年以来,各地发生了多起产生较大影响的“厂中厂”事故。这些事故的背后,折射出“厂中厂”安全基础差、“小毛病”多等问题。笔者结合多年基层工作实践,就“厂中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加以探讨。
 
存在的突出问题
 
作为一名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笔者在下沉一线开展“厂中厂”安全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物料乱堆、违规改造,消防风险隐患突出。
 
部分厂房内物料堆放不符合《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中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等“五距”要求,而且存在超高堆放问题。更有甚者,连厂房内的仓库本身也不符合规定。厂区原有的消防通道被违规搭建成厂房或者仓库,且内部堆放的物料性质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仓库火灾危险性等级要求不一致。部分企业用泡沫夹芯板搭建简易房作为员工宿舍,厂房之间的顶部被搭联在一起增加使用面积,消防栓被遮挡、消防通道被锁、消防出口被堵塞,甚至还存在“三合一”场所。
 
职责不清、管理缺位,责任落实任重道远。
 
一些出租单位未根据“一厂多租”的实际情况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部位进行统一管理,未组织承租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承租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违规动火、无证动火等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直接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制、粘贴”,难以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政策滞后、把控不严,安全管理存在乱象。
 
大部分企业系早期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当时相关政策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加之招商部门未从源头上进行严格把控,引入的企业良莠不齐。“厂中厂”包含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业态较为复杂,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往往需要多部门配合。有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度不够,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造成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安全监管对策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要从顶层设计、本质安全、主体责任、数字建设等方面着手,推动实现“厂中厂”质态提升、安全高效,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出台相应安全标准规范要求。
 
要加强对“厂中厂”问题的研究,厘清问题背后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从国家层面或者省级层面出台“厂中厂”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规范,从安全条件规范、内部管理秩序着手强化源头管控,从机构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履职能力提升等方面进行规范,提升“厂中厂”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于部分老旧“厂中厂”企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属地政府通过制定“厂中厂”安全管理办法等形式,分类施策、靶向发力,在一定时间内做到“规范提升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确保“消化到位、调整到位、整治到位”。
 
加强部门合作,推进整治攻坚。
 
建议从国家或省级层面出台“厂中厂”不予准入清单和清退条件指导清单、“厂中厂”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厂中厂”租赁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部门重点安全监管清单、“厂中厂”管理规范化参考标准等制度,为基层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提供遵循保障依据,推动消防、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企业消防隐患以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土地以及厂房用途等行为,做好厂房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抽查等工作。
 
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厂中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物业公司、出租主体要牵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出租方、承租方各自安全责任,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厂中厂”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公示覆盖整个“厂中厂”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清单,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整个“厂中厂”区域的安全检查;加强临时动火作业源头把关,对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承租方要做到“五不得、五严禁”,即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不得乱堆乱放危险化学品。严禁将风险较大的涉及可燃性粉尘、危险化学品储存、高温熔融金属等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设置在多层厂房中;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私搭乱建;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设置员工宿舍,不得使用燃气钢瓶明火做饭;严禁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内部违规停放、充电。
 
强化“厂中厂”数字化管理。
 
要组织力量对“厂中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出租方和承租方底数,及时动态更新调整,建立“厂中厂”企业小程序等信息化、电子化动态管理系统,对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企业闲置厂房出租、个人经营性自建房等不同类型的“厂中厂”分类分级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对出租方、承租方日常安全隐患排查逾期未整改闭环情况进行预警提醒,及时处置,倒逼租赁双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细化规定的潜在风险,要积极通过工程技术、制度规定、教育培训等方法主动强化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