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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长期超标排放新污染物;冒用3C认证销售移动电源;2025-28周ESG合规风险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6日 阅读次数:24 收藏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监管要求,以及投资人,相关利益方等对ESG信息披露,评级,投资的需要,为了引导金融等资源流向ESG表现优质企业,进行以下分析。我们建议如下单位及时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平台,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平台,对所发生的ESG风险、修复及系统性改进情况进行披露。

以下数据均由青悦ESG数据库收录自各地政府发布网站,更多数据可以前往http://esg.epmap.org/risk(或点击底部"阅读原文")查询,如果发现任何错误,请及时联系esg@epmap.org处理。因篇幅所限,仅分析部分典型案例)。

PART.1
筛选条件

1.处罚下达时间:1个月内

2.收录时间:2024-07-07--2025-07-13

 

PART.2
应披露环境风险

共计近6百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10家。

无锡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恩捷股份 002812.SZ)(锡环罚决﹝2025﹞21号,处罚时间:20250625)

2025年2月17日,我局对无锡恩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两个排放二氯甲烷废气的排气筒(FQ-2、FQ-11)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2月26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两个排气筒排放二氯甲烷的浓度均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浓度,遂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该公司主要生产锂电池隔膜基膜和涂覆膜,已领取无锡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氯甲烷废气收集后经尾气回收系统(活性炭吸附、碳纤维吸附脱附)+沸石转轮吸附脱附处理后排放,其中FQ-2对应的两套尾气回收系统+两套沸石转轮吸附脱附装置中有一套尾气回收装置的碳纤维已于2024年12月2日到期需更换、并于2025年春节前停止运行。经检测,FQ-2排放的二氯甲烷浓度为42.4毫克/立方米,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20毫克/立方米);FQ-11排放的二氯甲烷浓度为1900毫克/立方米,也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二氯甲烷属于有毒有毒的大气污染物,也是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另外,发现该公司二期扩建项目于2020年3月26日取得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局的环评批复,于2022年开工建设,2023年5-6月建成部分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并于2024年5月建成后全部投入生产,2024年已达产。该二期扩建项目因FQ-11排放口二氯甲烷长期超标排放,且该排放口安装的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未按环评批复的要求与锡山生态环境局联网,导致二期扩建项目无法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超标罚款32.8万元;未验先投罚款34.4万元,共计金额67.2万元。

 

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闽宁环罚﹝2025﹞53号,处罚时间:20250710)

 

1.2025年4月5日至2025年4月19日,青拓特钢1#退火炉排气筒(沙湾分厂)的SO2折算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48次以上(执行标准为≤50毫克/立方米),最大小时均值折算排放浓度达到459.823毫克/立方米,最高超标8.20倍;2.2025年4月6日至2025年4月20日,青拓特钢1#退火炉排气筒(沙湾分厂)的烟尘折算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48次以上(执行标准为≤10毫克/立方米),最大小时均值折算排放浓度达到267.894毫克/立方米,最高超标25.79倍。

处人民币26.6万元(大写:贰拾陆万陆仟元整)的罚款。

 

华容首创垃圾综合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创环保 600008.SH)(岳环罚决字﹝2025﹞6号,处罚时间:20250627)

 

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申请跨省转移生活垃圾的报告,2024年12月10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关于不同意华容首创垃圾综合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你公司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仍跨省将26115.26吨生活垃圾转运至湖北省石首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焚烧发电处置。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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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应披露社会及治理风险

共计9千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200家。

聚优电科技有限公司(骆驼股份  601311.SH)(武新市监处罚﹝2025﹞132号处罚时间:20250703)
消费者于2025年2月15日在京东平台的“骆驼车载电器旗舰店”购买了3台“骆驼汽车应急启动电源搭电宝V12汽车电瓶充电器搭电宝强起救援搭电神器”,经查,该产品制造商为:聚优电科技有限公司,型号:UT3000,产品规格为:“电池容量:118.4Wh/32000mAh,Type-C充电/放电:5V3A/9V3A/12V3A/15V3A/20V3.25A,USB1:5V/2.4A,USB2:5V/3A,9V/2A,12V/1.5A,启动电流1500A,峰值电流:3000A,启动电压:12V”。经查,涉案产品是当事人委托东莞市卡路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交付给当事人100台,当事人将涉案产品存放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米庄镇新星路2号宇清电驱动厂内,同时在后期销售涉案产品时,均由当事人从该仓库发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中附件《新纳入产品CCC认证范围界定》:移动电源(0914),质量不超过18kg,包含锂离子电池和/或电池组,具有交直流输入/输出的可移动式电源,的说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于2023年8月1日起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局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显示涉案产品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但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印制了“3C”标识。2024年3月1日,当事人与骆驼汽车配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骆驼电商公司)约定由其在京东平台的“骆驼车载电器旗舰店”销售该款产品,至2025年2月21日骆驼电商公司下架该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冒用3C认证标识的产品,销售周期从认证过渡期到超过过渡期,期间共计销售77台,剩余23台,与骆驼电商公司的结算价格为453元/台。其中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销售出63台,此时涉案产品属于强制认证过渡期,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3台×453元=28539元;剩余37台产品在2024年8月1日后进行销售直至2025年2月21日停止,期间售出14台,还剩余23台未售出,此期间涉案产品已超过强制认证过渡期,属于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货值金额为37台×453元=16761元。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将涉案产品的款项退还给骆驼电商公司。另查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取得涉案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涉案产品现符合上市销售的条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显示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和过往案件记录。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58500元。

 

宁波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鄞州万达店(孩子王 301078.SZ)(甬鄞市监处罚〔2025〕691号,处罚时间:20250709)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由某公司生产的多功能儿童餐椅Ⅱ,经抽样检测,结构项目不符合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上述多功能儿童餐椅Ⅱ货值金额4140元,违法所得121.7元。

一、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二、罚款207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121.7元。

 
PART.4
政策法律依据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05-01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