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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隐形炸弹!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2日 阅读次数:81 收藏

          案情简介ehs.cn

 

2024年7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热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尹某某、丁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查证:(1)尹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2014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4日,截至检查当日,其特种作业证到期未进行复审,属于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2)丁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2014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6日,但检查当日丁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显示有效期为2024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丁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且伪造特种作业证,涉嫌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热处理厂罚款4万元。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将丁某某持伪造特种作业证上岗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另案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专家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热处理厂安排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尹某某、丁某某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系统验证,丁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经过期,但其提供了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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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后,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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