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解读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25-06-23 生效日期: 2025-07-01 有效期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活动。
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预防、稽核内控与监督管理等内容。
适用条款及内容 |
企业实施要点 |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
成立之日30日内按要求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
用工之日30日内按要求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实行按月申报制度,用人单位于每月申报期内自主申报本期内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和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确定申报无误后,应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确定申报无误后,应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含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书面、传真、互联网或其他形式(如APP)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要的材料和时限。 |
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申报 |
第十五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含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含事故当日),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在省信息系统中作标识。 |
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十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
第三十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
了解: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劳动能力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