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5年修订)》解读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25-07-07 生效日期:2025-07-07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5年修订》代替2019修订版,本次修订内容只有一处: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19年(已被修订 旧版)
第二十五条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自签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二)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
(三)电梯每十五日、起重机械每三十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按照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异地生产单位在特区从事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特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025年(新版)
第二十五条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自签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二)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
(三)电梯每十五日、起重机械每三十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按照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责任,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NO |
适用条款及内容 |
企业实施要点 |
1 |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并遵守规定 |
2 |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3 |
第十八条 异地移入的特种设备办理变更登记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迁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
异地移入的特种设备办理变更登记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迁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
4 |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
1)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
5 |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1)应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NO |
适用条款及内容 |
企业实施要点 |
6 |
第二十一条 租赁或者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出借方应当向承租、承借方出示特种设备下列文件: |
租赁或者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出借方应当向承租、承借方出示特种设备的相关文件 |
7 |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
8 |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
电梯使用单位应办理使用登记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
9 |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并遵守下列规定: |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并遵守相关规定: |
NO |
适用条款及内容 |
企业实施要点 |
10 |
第二十五条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遵守规定 |
11 |
第二十七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符合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安全评估: |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符合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实施安全评估 |
12 |
第二十九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
电梯乘客应按照电梯相关要求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七项行为 |
NO |
适用条款及内容 |
企业实施要点 |
13 |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检测人员。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
14 |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
15 |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职责 |
16 |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
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并遵守相关规定 |
17 |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及其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及其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