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背景及意义
修订前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防雷减灾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雷电灾害防御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
(2)新法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于2023年启动修订,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由原来的八章三十九条修订为六章二十八条,主要修订方面:
一、强化防雷安全数字化监管。
二、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三、取消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规定。
四、文字表述修改。
“防雷装置”全文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修改法律责任,与《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保持一致
(3)对企业需要影响(企业应遵守的方面)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