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ehs.cn
2024年8月2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钢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三处存在吸烟情况:一是连铸作业部1号机二流区域氧气阀组箱及天然气箱阀组区域有吸烟情况;二是连铸作业部1号机二流氧气阀组箱及天然气箱阀组附件的水渣坑洞区域有吸烟情况;三是连铸作业部1号机二流区域氧气阀组箱及天然气阀组箱地面区域有吸烟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段某某给予警告,并罚款0.3万元。
专家评析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钢铁公司多处危险区域存在吸烟现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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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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