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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超24万元!樟木头依法查处一起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黑窝点”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1日 阅读次数:8 收藏
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警示教育作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ehs.cn
 
 
典 型 案 例
 
2025年8月13日,樟木头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樟木头镇贤达路一工业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东莞市某胶粘技术有限公司车间设有1台分散机、3个存储缸,且存放了大量的危险化学品(环己酮、环氧树脂)作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树脂胶,检查办公室发现疑似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环己酮)票据,该公司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许可文件,涉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等违法行为,且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樟木头应急管理分局以涉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Pu树脂胶)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环己酮)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封扣押溶剂类Pu树脂胶15桶(200kg/桶)、环己酮1桶(200kg/桶)、Pu树脂胶74桶(20kg/桶)等涉案危险化学品共计约4.5吨。在该公司负责人的见证下,第三方资质单位抽检鉴定Pu树脂胶和环己酮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涉事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Pu树脂胶)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环己酮)经营。
 
 
处 理 结 果
 
以上第一条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80裁量阶次A的幅度,责令东莞市某胶粘技术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Pu树脂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零肆佰元整(¥20,400.00),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没人民币壹拾贰万零肆佰元整(¥120,4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二条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A的幅度,决定对东莞市某胶粘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环己酮)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环己酮)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20,160.00),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共计罚没人民币壹拾贰万零壹佰陆拾元(¥120,160.00)的行政处罚。合并罚没人民币贰拾肆万零伍佰陆拾元(¥240,56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 律 科 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第二款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 型 意 义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质齐全,保障存储环境安全,注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任何细节,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不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