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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环保油”也要取证!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4日 阅读次数:27 收藏
         案情简介ehs.cn
 
2023年9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生物燃料公司仓库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内存放有10个5立方米胶罐,胶罐内装满疑似甲醇的液体。经立案调查,查实实控人张某某的生物燃料公司于2018年5月份开始经营销售甲醇,截至2023年9月14日,该公司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批甲醇液体的总重量为34吨,非法经营所得78万元,该生物燃料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车辆停止装油作业,并依法扣押现场“环保油”,委托某贸易公司在其符合条件的仓库中代为保管该批34吨“环保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将该生物燃料公司非法经营“环保油”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案中,该生物燃料公司于2018年5月份开始经营销售甲醇,截至2023年9月14日,该公司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所得78万元,该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张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实控人,应当对其判处刑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张某某及该公司的刑事责任。
 
本期“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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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单位构成犯罪的,不处罚个人。(  )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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