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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管排污,监测造假仍多发;2025-46周ESG合规风险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7日 阅读次数:100 收藏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监管要求,以及投资人,相关利益方等对ESG信息披露,评级,投资的需要,为了引导金融等资源流向ESG表现优质企业,进行以下分析。我们建议如下单位及时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平台,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平台,对所发生的ESG风险、修复及系统性改进情况进行披露。ehs.cn
 
以下数据均由青悦ESG数据库收录自各地政府发布网站,更多数据可以前往http://esg.epmap.org/risk(或点击底部"阅读原文")查询,如果发现任何错误,请及时联系esg@epmap.org处理。因篇幅所限,仅分析部分典型案例)。
 
PART.1
筛选条件
 
1.处罚下达时间:1个月内
2.收录时间:2024-11-10--2025-11-16
 
PART.2
应披露环境风险
 
共计近6百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17家。
 
吉林市北甸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吉市环罚﹝2025﹞ZD1号,处罚时间:20251106)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罚款¥174.69万元。
 
哈尔滨市创越食品有限公司(哈环罚〔2025〕09250012号,处罚时间:20251030)
哈尔滨市创越食品有限公司通过铺设暗管向三排干排放生产废水。经调查询问,该公司于2024年10月份左右从厂区储存池开始铺设暗管至140米外的三排干,该公司私自铺设暗管未经过审批,该公司自2025年3月开始间歇性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三排干内,持续时间3个月左右。
罚款:63.9万元。
 
酒泉市金丰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酒环罚〔2025〕12号,处罚时间:20251113)
将污水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好氧爆气池内污水,使用软管引出,排放至厂区东侧空地。
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叁仟元整(¥573000元整)
 
鹤岗市鑫弘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鹤环罚〔2025〕028号,处罚时间:20251104)
华能运煤专用线铁路桥下西侧20米处,鹤立河河面中央呈现长约10米,宽约1米黄色水带,工作人员下河探查,河中央水深约1米处,水面以下有一根内径15厘米黑色塑料管正在排放黄色污水。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黑色塑料管线为你单位铺设,你单位工作人员私自利用水泵将沉淀池内的水注入排污管线排放至河道,属于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当事人已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已进行了从轻处罚裁量认定:伍拾肆万叁仟贰佰元整(¥543200元整)。
 
铜陵国展电子有限公司(皖铜环﹝义﹞罚﹝2025﹞9号,处罚时间:20251107)
2025年7月9日至9月8日期间多个时段,该公司在废水排放期间,出现pH超标情况下,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pH计从废水排放口监测位置拿出,放入装有清水(自来水)的水桶内,待污水站废水pH调控达标后,再将pH计重新放回废水排放口监测位置。期间废水持续排放,pH计测得的水桶内清水pH数据通过数采仪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
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柒仟元整。
 
PART.3
应披露社会及治理风险
 
共计9千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200多家。
 
普洱侨银滇都市容服务有限公司(侨银股份 002973.SZ)(﹝思﹞应急罚﹝2025﹞ZF-10号,处罚时间:20251103)
2025年4月28日16时许,普洱侨银滇都市容服务有限公司的垃圾车到普洱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垃圾卸载中心卸载垃圾时,垃圾车辅助工在垃圾车填装器下面清理残余垃圾时,填装器下降将垃圾辅助工挤压致死。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裁量阶次B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56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碧桂园 02007.HK)(怀人社监字〔2024〕第115-3号,处罚时间:20251104)
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碧桂园金月湾(怀集)项目一期电气安装工程项目拖欠陆某等39名工人工资共2193083元,经责令后逾期未整改。
处以二万元罚款。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 600606.SH)(秀洲人社监罚字罚决字﹝2025﹞第000028号,处罚时间:20251110)
当事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于2025年6月4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2021嘉秀洲-007号地块秀宸华府实施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PART.4
政策法律依据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05-01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