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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案三罚!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7日 阅读次数:5 收藏
          近日ehs.cn
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
一起典型执法案例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
 
日前检查时发现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其法定代表人刘某良
将公司铁皮车间
出租给无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的
个人谢某杰
用于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
 

 
经查,谢某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1585元,并处人民币120000元罚款,合并罚没人民币12158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谢某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6000元,并处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罚款,合并罚没人民币156000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良作为涉事企业租赁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场所西侧面单层铁皮搭建的场所出租给谢某杰作生产车间使用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相关部门指出
 
此案属于典型的“一案三罚”案例
既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又处罚直接负责人
更深挖企业管理层的失职行为
通过案例警示教育
推动更多企业树立
“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
 
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储存均有严格规定
违法违规将受到处罚
请相关企业引以为戒
务必做好风险管控措施
 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