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ehs.cn
2024年5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家具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石某某、聂某某从事电焊作业,但二人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二人从事电焊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8万元。
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如果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极易发生操作不当或处置不当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电焊作业是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家具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石某某、聂某某从事电焊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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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
A.二
B.五
C.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