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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供应链企业环保违法增多;3上市公司涉死亡事故;2025-52周ESG合规风险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 阅读次数:30 收藏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监管要求,以及投资人,相关利益方等对ESG信息披露,评级,投资的需要,为了引导金融等资源流向ESG表现优质企业,进行以下分析。我们建议如下单位及时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平台,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平台,对所发生的ESG风险、修复及系统性改进情况进行披露。ehs.cn
 
 
PART.1
筛选条件
 
1.处罚下达时间:1个月内
 
2.收录时间:2024-12-22--2025-12-28
 
 
PART.2
应披露环境风险
 
共计近5百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7家。
 
无锡峰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锡惠环罚﹝2025﹞067号,处罚时间:20251212)
 
2025年9月4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开始新建1条不含镍的铝氧化生产线(即9车间4号铝氧化线),主要工艺为:脱脂—酸蚀—电抛—出光—氧化—电解着色—电泳—固化,废气主要有硫酸雾、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氟化氢等,其中硫酸雾、氨、氟化氢配套1套碱喷淋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配套1套天然气燃烧装置燃烧处理后与挥发性有机物混合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生产废水接入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该生产线于2025年3月底建成、调试并投入使用,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同步建成。你单位新增铝氧化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经核实,该项目投资额280万元;该项目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拾捌万陆仟零捌拾元。
 
长春博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环罚字﹝2025﹞XQ16号,处罚时间:20251218)
 
1.长春博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建零部件清洗工序及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等设备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位;2.新建清洗工序及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设备未经验收现已投入使用;3.1号厂房压铸工序产生的废脱模剂进入未做防渗的集水井,集水井上层为有缝隙红砖,有明显水痕,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渗漏。
 
罚款人民币捌拾贰万伍仟玖佰肆拾肆元贰角贰分。
 
瑞安市益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温环瑞罚〔2025〕81号,处罚时间:20251201)
 
当事人瑞安市益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汀田街道汀田智能制造产业园3期33幢101、102、201、301、401、501室实施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玖佰元整(¥253,9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吉林省鹏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鹏鹞环保 300664.SZ)(长环罚字﹝2025﹞12号,处罚时间:20251211)
 
2025年7月8日,对吉林省鹏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共有两套活性炭喷射装置(投加系统),主要用于烟气处理中二级布袋重金属和二噁英的吸附。检查时两套活性炭喷射设施(投加系统)的目前状态是活性炭输送管路均已断开;共有两套除尘设施,分别配有二级布袋除尘器,检查时两套除尘设施都只有一级除尘器在使用,二级除尘器没有安装布袋,未使用。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存在重金属和颗粒物超标。该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问题。
 
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江苏润尧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淮金环罚字﹝2025﹞13号,处罚时间:20251213)
 
2025年9月6日,我局接淮河流域局交办:日新纺织西南角沟渠9月4日和9月5日的PH数值呈酸性。我局执法人员至现场核查发现:1.9月7日该公司正在生产,厂区内雨水排口(当天未下雨)有微小水流(淡黄色)外排,监测人员对雨水排口进行采样,现场测得pH值为2.8;2.9月9日上午(雨量较大),该公司正在生产,厂区内和厂区外的雨水排口、酸洗车间西南侧雨水井均有水在外流,监测人员对上述点位进行采样,现场测得pH值分别为3.9、6.0、4.6;3.9月9日下午(上午雨已停),该公司厂区南侧亦存在一排口,现场有水流流出,监测人员在厂区外侧的雨水排口进行采样,现场测得pH值为3.5。 9月12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已被授权委托)送达了(2025)环监(污水)字第(002)号监测报告,在规定时限内该公司未对该监测报告提出异议。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1.根据监测报告载明数据,采样时经该公司雨水排口流出的水应为该公司产生的污水。据该公司总经理陈述,该部分污水应是该公司酸洗工序产生的酸洗废水(废酸)、清洗废水流入到了雨水排口,至于该部分废水流入雨水排口的原因其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仅猜测是由厂区污水处理站围堰裂缝流出,但对废水仅有雨天会渗漏流出以及同一时段附近地面pH数值正常而雨水井内pH数值却呈酸性等情况无法给出合理解释;2.经调取该公司的2024年、2025年生产报表及硫酸使用量发现,该公司硫酸使用量与产量比例较环评中有了显著增加,即单位产量的硫酸使用量明显增多;3.根据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载明,该公司的生产废水为全部回用,不外排;4.该公司已明知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废水跑冒滴漏现象以及含酸废水流入雨水排口的情况,9月9日当天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放任大量含酸雨水经雨水排口流出;5.该公司未对废酸收集池及围堰采取防腐蚀工艺,也未安排人员进行日常巡查。综上,该公司明知废酸存有外排的可能性,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该公司存在以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肆仟元整(¥424000元整)。
 
 
PART.3
应披露社会及治理风险
 
共计9千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182多家。
 
丽水海大华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大集团 002311.SZ)(丽水应急 罚决〔2025〕第000015号,处罚时间:20251224)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大华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丽政函〔2025〕67号)认定丽水海大华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当事人丽水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冶 01618.HK 央企)(新应急罚〔2025〕16号,处罚时间:20251216)
 
2025年5月29日18时40分许,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包单位黄石至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二炼钢车间3#扁坯连铸机主液压站 2#蓄能器组充气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2.0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给予人民币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岳科技 832116.BJ)((珠金)应急罚﹝2025﹞22号,处罚时间:20251219)
 
2025年6月22日11时45分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的珠海先歌游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舾装码头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224.11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金湾平沙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2”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一般淹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金湾平沙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对珠海天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给予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同仁堂上海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同仁堂 600085.SH)(沪市监长处〔2025〕052025001590号 处罚日期:20251211)
 
经查,当事人系药品零售企业。当事人于2025年6月12日从上海上虹医药有限公司购入蜂房饮片(标示生产企业为上海虹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为0.5千克/袋,批号为250311)共1千克,购入单价为人民币1404元/千克,购入价格为人民币1404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15日期间,以人民币2340元/千克销售上述批次蜂房饮片0.493千克(含抽样);以人民币1989元/千克销售上述批次蜂房饮片0.105千克,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1362.47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上述批次蜂房饮片进行抽样(抽样量为0.4千克),经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和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黄曲霉毒素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蜂房饮片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303.1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蜂房饮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62.47元。至案发,上述批次蜂房饮片剩余库存为0.402千克,当事人已自行封存。
 
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无罚款等。
 
黄曲霉毒素:自1962 年分离出黄曲霉毒素以来,人们对其毒性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发现其毒性属于极毒,其剧烈的毒性比人们熟知的剧毒药氰化钾要强10倍,比眼镜蛇、金环蛇的毒汁还要毒,比剧毒农药1605、1059的毒性强28~33倍。(来自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9%BB%84%E6%9B%B2%E9%9C%89%E6%AF%92%E7%B4%A0/5205729)
 

 
 
PART.4
政策法律依据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05-01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