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ehs.cn
2024年5月31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二采区运输道路(临时封堵处)坡度(最大纵坡)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2.二采区未按设计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3.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4.采石场的入口道路、采区上部及相关危险源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第1项问题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第2项问题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第3项问题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上述3项问题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4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对上述隐患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于 2024年6月26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处理结果
第1项问题属企业自检自查发现问题,按照该市安委办印发的《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对企业自检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对此项问题不予行政处罚。
第2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7万元。
第3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7万元。
第4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该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0.6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罚款8万元。
专家评析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提出“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目前,大多数企业处于需要政府部门通过监管执法去督促推动落实的“他律”阶段,“外因”占主导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从“爬坡过坎”向“治本攻坚”转变,需要各类企业进一步发挥内生动力,减少对“外因”的依赖,强化“内因”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从“他律”阶段向“自律”阶段转变。本案中,问题1属于企业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对此项问题不予行政处罚。
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事故隐患主要有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非煤矿山存在三项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分别进行裁量,合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采石场的入口道路、采区上部及相关危险源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本条对其予以处罚。
本期“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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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 )以上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5%
B. 8%
C.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