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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车撞电动两轮车致3死1伤!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0日 阅读次数:7 收藏
1月6日,《雨花台区“7·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ehs.cn
 
据报告显示,2025年7月29日10时51分许,谢某某驾驶苏A5A99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沿龙藏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绕城公路路口,进入路口停车后起步向东右转弯,与在此处由南向北直行的王某某驾驶的悬挂“昆山2359600”号牌电动两轮车(搭载李某1、李某2、刘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李某2、刘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1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1.谢某某驾车时观察疏忽严重,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王某某驾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未停在停止线以外,违法载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事故间接原因:
 
1.谢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谢某某作为一名有12年驾龄的货物运输驾驶员,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本应更加注重交通出行的安全,但其交通违法较多,缺乏对交通安全应有的敬畏之心,在事发前多次查看手机,影响其安全驾驶,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2.王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王某某刚从外地来宁探亲,对事发地道路通行状况了解有限,未注意易发的交通安全风险,为图出行的一时便利,心存侥幸,在驾驶过程中违反规定载人,在交叉路口不按规定停车、越线等候,骑行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等,漠视交通安全。
 
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谢某某,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肇事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严重观察疏忽,起步右转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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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全躲避货车?
 
保持距离
 
不得已必须尾随货车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车速超过100km/h,安全车距应为100米以上;车速低于100km/h时,最小安全车距不得少于50米。如何随时准确掌握车距?可以尝试使用“三秒跟车法”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