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ehs.cn
2024年7月19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加油站加油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1#加油机直接用加油枪向塑料壶内加注油品。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加油站进行核查,调取了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后,发现加油员刘某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直接用加油枪向绝缘性容器内加注柴油800升。该加油站及相关责任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结合所在省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并罚款1.4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弓某某、加油员刘某某分别给予警告,并各罚款2300元。
专家评析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规定,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加油员刘某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直接用加油枪向绝缘性容器内加注柴油800升,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加油站、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加油员进行处罚,实施“一案三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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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可以直接向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加注汽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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