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ehs.cn
2024年6月5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油漆销售有限公司车间涉嫌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车间现场存放有大量稀释剂、涂料成品、半成品以及涂料生产的原材料等,车间内有员工正在生产涂料等危险化学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查封了生产车间以及车间内的生产设备,将现场存放的稀释剂、化学品原料、半成品涂料及成品涂料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共抽取8个样品送至某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间生产的钨金铜、纯紫铜、光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员工在查封扣押期间,擅自进入查封扣押现场,搬走已扣押的部分危险化学品,并直接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生产的36桶危险化学品(钨金铜、纯紫铜、光油),并罚款17.2万元。针对该公司擅自销售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给予警告,并罚款6000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生产的36桶危险化学品(钨金铜、纯紫铜、光油),合并罚款18.2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员工在查封扣押期间,擅自进入查封扣押现场,搬走已扣押的部分危险化学品,并直接进行销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案中,该公司既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又存在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危险物品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该公司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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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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