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监管要求,以及投资人,相关利益方等对ESG信息披露,评级,投资的需要,为了引导金融等资源流向ESG表现优质企业,进行以下分析。我们建议如下单位及时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平台,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平台,对所发生的ESG风险、修复及系统性改进情况进行披露。ehs.cn
PART.1
筛选条件
1.处罚下达时间:1个月内
2.收录时间:2026-02-02--2026-02-08
PART.2
应披露环境风险
共计近5百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13家。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 601668.SH 央企)(杭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63号,处罚时间:20260126)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于2024年11月23日至2025年8月7日期间,多次通过运输单位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白马湖路与长河路交叉口东北侧项目工地装载建筑垃圾后,外运并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投 002761.SZ 国企)(杭西留下罚决字〔2025〕第000050号,处罚时间:20260128)
当事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政储出【2023】127号地块商业商务项目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9,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三档,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300m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一般处罚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下处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
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 01800.HK 央企)(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39号,处罚时间:20260130)
当事人中交三公局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杭政储出 ******实施了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大洋精密机械(天津)有限公司(津辰环罚字﹝2026﹞BCBC2512060138号,处罚时间:20260203)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在车间外西北侧发现一个用于分离铁屑和废矿物油的铁槽,现场可见铁槽中废矿物油渗漏至铁槽外并溢流至铁槽西侧水井内。现场打开水井盖,可见井内水面有浮油。现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水井内的油水混合物进行取样监测。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对水井进行清掏,水井内部及底部采用砖及水泥进行防渗。2025年12月8日收到监测报告,石油类检测结果为742mg/L。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该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合同等相关书证材料,上述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18-08。经对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调查询问,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邱某龙,该单位在分离铁屑与废矿物油的过程中,因未采取防漏、防渗等相应防范措施,造成部分废矿物油渗漏至铁槽旁水井中,该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的相关规定。该单位对水井中的含矿物油废物进行清掏,经称重约为12Kg,依据该单位与天津市雅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签订的《废物委托处理合同》中废矿物油的处理费为2000元/吨,经该单位计算,处置上述危险废物需要处置费用约为24元。
罚款60万元。
PART.3
应披露社会及治理风险
共计9千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188家。
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 01186.HK)((穗番)应急罚﹝2025﹞3027号,处罚时间:20260126)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四十一条第二款、四十九条第二款、八十三条、八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十六条、二十六条、《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吊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和《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
处人民币肆佰玖拾万元整(49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比较让人奇怪的是,该处罚的违法事实中,并未提及具体是什么生产安全事故,仅有处罚依据。
浙江远卓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远卓技术 872843.BJ)(甬镇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03号,处罚时间:20260130)
当事人浙江远卓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顺泽橡胶有限公司检修施工工程项目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浙江大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横河精密 300539.SZ)(慈市监处罚﹝2026﹞159号,处罚时间:20260128)
经查明,涉案产品生产企业提出复检申请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各一份,经对初检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当事人对复检结果予以认可。抽检不合格的规格型号为HP-1518-A的空气净化器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进货,同批共进货15台,已全部销售。涉案空气净化器的进货价是395元/台,销售价是799元/台,本案涉案货值为11985元,违法所得6060元。另查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60元,并处罚款694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3000元整。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横河精密 300539.SZ)(慈市监处罚〔2026〕161号 处罚时间:20260122)
经查明,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后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各一份,经对初检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当事人对复检结果予以认可。抽检不合格的规格型号为HP-1518-A的空气净化器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生产,同批共生产15台,于次日全部销售。涉案空气净化器的成本价是320元/台,销售价是395元/台,本案涉案货值为5925元,违法所得5925元。另查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60元,并处罚款694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3000元整。
PART.4
政策法律依据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05-01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