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ehs.cn
预防为主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要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作为根本的目的和首要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达到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水平。
职业病防治坚持“三级预防”策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也必须遵循“三级预防”的原则,对可能造成职业病的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严加控制,以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健康。
以案释法之“一级预防”
【案情介绍】
某区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金属制品生产企业进行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发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清洗岗和包装岗设置在同一位置,岗位上均有工人在同时作业。查阅该公司使用的“环保清洗液”MSDS材料,显示含有40%的三氯乙烯成分;查阅该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亦显示清洗岗位检出三氯乙烯。同时,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生产场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处罚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导致生产布局不合理,未能实现“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五)(六)项,以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1.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专业解读】
一级预防,又叫病因预防,是基于病因层面的,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主要措施有:
①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③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制度;
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⑤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制度;
⑦特殊人群保护等。
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会认为在大车间里可以存在一些有害作业,因为空间大会有利于有毒有害物的稀释。然而, 这种观点忽视了其不利的方面:
一是有害作业与其他作业不分开,因有害物质的扩散,使得接触有害物的人数增加,扩大了有害影响面;
二是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将增加,难度增大,效果不明显。
因此,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高毒与低毒作业分开,采取局部防护设施,有利于控制有害区域。结合本案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三氯乙烯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可导致严重的致敏反应(如剥脱性皮炎,可致死)和肝肾损害等。该公司将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包装岗”和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清洗岗”设置在一处,无形中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风险,是不符合“一级预防”措施的。
以案释法之“二级预防”
【案情介绍】
某区卫生监督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工厂一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粉尘职业禁忌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调岗薪资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该工厂未将该劳动者调离粉尘作业岗位。执法人员对该工厂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工厂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该企业处5万元罚款。
【法条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专业解读】
尽管第一级预防措施是理想的方法,但有时因经济或技术等条件的限制,难以完全达到理想效果,仍然可对职业人群造成不同程度健康损害。因此,“二级预防”也是十分必要的,即早期发现病损,采取补救措施。其主要措施有:
①进行定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监测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等。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是早期检测和诊断人体受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健康损害,早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一些劳动者去年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是职业禁忌证,今年再检查还是同样危害因素的职业禁忌证。问其原因,是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其调离原岗位,或者由劳动者写了份“声明”后还在原岗位作业。这些行为不可取,是违法的。如果是在岗期间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应当将劳动者调离原有岗位,且不得从事与禁忌作业有关的所有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将签字确认后的调离书面材料存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中。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职业禁忌劳动者已不能从事原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即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以案释法之“三级预防”
【案例介绍】
某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投诉,反映企业未支付其职业病诊疗有关费用。区卫生监督所立即并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固定相关证据,发现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该职业病病人的诊断费用,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处罚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企业支付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专业解读】
三级预防,又称临床预防(病后处理),即对已发展成职业性病损者,给予明确诊断、积极处理和治疗,以预防并发症,促进康复,延长生命,提高生命质量。其预防的原则:
一是对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积极治疗;
二是对生产环境和工艺过程进行改进,既治病人,又治理环境;
三是职业病患者合理的康复,预防并发症,救死防残。其主要措施有:
①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制度;
②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