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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岗不到5小时中毒身亡!3月1日东莞通报:处罚51万!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5日 阅读次数:4 收藏
         前一天下午入职,第二天晚上身亡ehs.cn
 
从正式上岗到事发,甚至不满5小时……
 
2025年6月7日19时30分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东莞市生××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
 
日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东莞长安生××五金塑胶有限公司“6·7”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单位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6日下午,临时工舒某和经介绍入职生××公司。
 
6月7日13时20分,舒某和到生××公司进行岗位培训。
 
13时30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鲁某生在清洗车间对其开展超声波设备操作流程、安全操作流程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培训,时长为一个半小时,未形成书面记录。此后舒某和在清洗车间上岗作业,直至17时20分下班用餐。
 
17时50分,公司主管黄某云带领舒某和前往生××公司剥胶车间(两人均未佩戴防毒面罩),舒某和跟着员工罗某禄学习浸胶、抖胶操作及安全流程。
 

剥胶车间
 
19时30分许,舒某和突发站立不稳,背朝剥胶箱后退数步,倾倒跌入装有二氯甲烷(二氯甲烷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说明:吞咽有害,造成皮肤刺激,造成严重眼睛刺激,怀疑致癌,对器官造成损害,可能引起昏昏欲睡或眩晕,长时间或反复接触对器官造成损伤,对水生生物有害)的剥胶箱。挣扎数秒后,其自行爬出,匍匐于地。罗某禄见状,立即跑去通知黄某云。黄某云到场后发现舒某和趴地上无反应,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事故剥胶车间平面示意图
 
19时49分许,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急救医护人员确认舒某和已无生命体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显示,其死亡原因为窒息。
 
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25年6月11日,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具体情况如下:
 
1.经现场勘查,涉事地点位于生××公司剥胶车间(如图1)。
2.生××公司剥胶车间内、外均未设置任何标识、标牌,采用内开铁门,车间内存放21桶危险化学品(如图2),包含甲醇、乙醇、二氯甲烷,总计约为4200kg;剥胶车间内右侧有一门连通不知名房间,房内储存大量甲醇、乙醇、二氯甲烷(如图4)。剥胶车间及旁边不知名房间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均未开启,处于密封状态,车间内出现混合有毒气体导致中毒窒息的可能性低。

3.事发地点位于剥胶车间内左侧第二个剥胶箱(如图3、图5),该剥胶箱未设置盖板及其他防护措施,其规格约为长1.02m、宽0.72m、高0.62m,箱内留存有二氯甲烷溶液。
4.现场墙壁及地面可见喷溅痕迹,且遗留有清晰水位线(如图6)。

5.现场设有气体检测仪,但其适用检测气体为可燃性气体,并非有毒气体检测仪(如图7)。
6.剥胶车间及相邻不知名房间内,二氯甲烷与甲醇、乙醇混存混放(如图8)。

7.现场部分电气设施设置有防爆措施(如图9),但排风扇既未采取防爆措施,也未开启,现场仅依赖自然通风(如图10)。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生××公司剥胶箱未作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舒某和在剥胶箱附近进行浸胶、抖胶操作时不慎跌入。
 

涉事剥胶箱
 
(二)间接原因分析
生××公司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涉事车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剥胶车间存在人员跌入剥胶箱导致中毒和窒息的风险采取有效防护管控措施,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未督促从业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对有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1.生××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生××公司作出人民币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鲁某生,作为生××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三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东莞市展×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厂房出租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