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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倾倒再现百万处罚;农民工工资专户被挪作他用;2026-10周ESG合规风险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9日 阅读次数:10 收藏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监管要求,以及投资人,相关利益方等对ESG信息披露,评级,投资的需要,为了引导金融等资源流向ESG表现优质企业,进行以下分析。我们建议如下单位及时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平台,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平台,对所发生的ESG风险、修复及系统性改进情况进行披露。ehs.cn
 
PART.1
筛选条件
 
1.处罚下达时间:1个月内
2.收录时间:2026-03-02--2026-03-08
 
 
PART.2
应披露环境风险
 
共计200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4家。
 
宁波宏桥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奉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06号,处罚时间:20260228)
 
当事人宁波宏桥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方浦路与规划五路岔口空地上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10万元以上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相关处罚:
 

 
天津蜂固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津武环罚字﹝2026﹞003号,处罚时间:20260303)
 
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武香路8号的天津蜂固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纸箱生产制造业务,以淀粉胶为原料。在清洗机器设备和管的过程中产生废水排放,未建有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该单位产生的废水进入小型沉淀池后,利用水泵通过一根白色PVC细管进入制胶机下方一含防渗措施的水槽中,水槽底部安装有一根白色PVC管连通至厂外院墙北侧一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内。据该单位负责人郭瑞强陈述其安排工人通过该管路将清洗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外院墙北侧一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内。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排水,沟渠内积存有白色粘稠状液体,与该单位水槽内液体颜色相近、性状相似。经检测该点位积存废水化学需氧量为241mg/L,生化需氧量102mg/L,总氮67.8mg/L,氨氮31.4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中表1中V类水允许排放的最高限值,该单位车间内沉淀池内点位废水化学需氧量为197mg/L,生化需氧量77.5mg/L,总氮57.9mg/L,氨氮27.9mg/L,两处点位废水主要污染物各类和浓度相符,具有关联性。经比对检测位于沟渠上游的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北四百户污水处理站站内清水池内点位废水化学需氧量为26mg/L,生化需氧量5.2mg/L,总氮2.82mg/L,氨氮1.21mg/L,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该单位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其设置的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的管路非法定排放口,属于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罚款叁拾壹万元。
 
 
PART.3
应披露社会及治理风险
 
共计1万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107家。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ST中南,000961.SZ,已退市)(东人社罚﹝2025﹞684-2号,处罚时间:20260225)
 
该单位作为“中南130地块住宅项目(居住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专户内的资金挪作他用,支付税金、材料款、运输费、机械租赁费等非农民工工资。2025年12月25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改令(2025)684-3号)要求补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已挪用的资金,该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罚款人民币60000元。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建股股份 600248.SH)(阎人社监罚字〔2026〕第1号,处罚时间:20260226)
该单位在承建阎良区富阎新区阎良产业带航空航天产业园项目(三期)项目过程中,2026年1月,我局接到多名工人通过网络平台投诉拖欠工资问题,我局立案后于2026年1月14日向该单位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阎人社监询字﹝2026﹞第3号),该单位未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向该单位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阎人社监令字﹝2026﹞第4号),该单位逾期仍未改正。
 
决定对该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
 
湖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鑫零售 06808.HK)(长市监处罚〔2026〕202号,处罚时间:20260224)
 
2025年10月20日下午,本局依投诉举报线索对湖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寿司拼盘”在外卖平台上文字和图片广告宣传的产品配料中包含三文鱼,实际产品配料表中并不包含三文鱼。至查获之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截图可以确认在线上平台共销售涉案产品10份,售价42.8元/份,经营额428元。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
 
 
PART.4
政策法律依据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05-01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