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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拘留!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8日 阅读次数:99 收藏
近日
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执法人员在对一工地安全检查时
发现了违规施工动火作业行为
3名当事人被行政拘留 

 
2月22日,朝阳消防亚运村大队对位于来广营乡北苑东路顾家庄桥北300米路西一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人员明火作业但没有开具动火证,消防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来广营派出所,将2名违规动火人员及一名管理人员带回派出所。
 
经派出所、消防支队询问得知,赵某某、周某某在使用明火作业前,未向相关单位申请开具动火证,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李某某指使赵、周二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涉事三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赵某某、周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近期
 
多地曝光
 
因违规电焊引发火灾被拘留的案件
 

 
 
  
江西南昌违规动火7人被拘留
 
1月29日15时许,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小蓝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消防安全大排查中,发现南昌某车厢制作有限公司6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火光四溢,且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执法小组立即对他们的证件进行核查,发现6名工作人员均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电焊。
 

 
1月30日,南昌县公安局依法给予企业负责人拘留15日以及6名作业人员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同时该企业进行关停整顿。
 
 
四川自贡一工人违规电焊引发火灾被拘留10日
 
1月25日,四川省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市内某设备安装施工现场电焊工人蒋某违规电焊并过失引发火灾一案进行查办,依法给予相关违法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电焊工人蒋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1月3日,自贡市某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发生火灾,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开展火灾调查。经调查,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电焊工人蒋某施工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电焊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电焊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致使电焊产生的高温焊渣透过楼板孔洞掉落至下一层房间顶部塑料材质工艺排风管,从而引发火灾。

 
火灾调查完成后,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设备安装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安装工程分包单位四川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对总承包单位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予罚款四万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四百二十元的罚款,对安装工程分包单位四川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一万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七十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公安机关对违规电焊并过失引发火灾的电焊工人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四川达州一工人冒险作业引发火灾被拘留10日
 

1月25日,四川省达州市,邓某某和其同伴到通川区一即将拆迁的家具仓库收购废铁,与仓库老板达成交易协议后,在使用锂电角磨机切割废弃门窗时,锂电角磨机的火星沾到地上,不慎引起其工作区域地面沫状木屑阴燃,持续发展为燃烧状态,之后突变为明火引燃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火灾。
 

 
通川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辖区派出所对此次过失引发火灾一案进行查办,依法对邓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对该家具公司进行行政罚款。
 

 
 
山西临汾4人违规电焊酿火灾被拘留
 
日前,山西省临汾市一住宅小区顶层突发大火,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事发当日,施工现场王某某指使杜某某、陈某某、于某3人在电焊作业时,因违反操作规定而起火,引燃泡沫保温板。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对4人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王某某属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被处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杜某某、陈某某、于某3人因过失引发火灾,分别被处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