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24年3月8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常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家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东莞市某家居有限公司因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该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整改后)
法 律 科 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 全 提 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