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发现:该钢板材公司以BOT模式将其项目委托给其他单位,未明确相关各方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单位员工在烟道垂直段内进行导流板热切割作业时,高温切割金属熔渣引燃了除雾器,因火势蔓延速度太快,脱硫塔内部7名人员未能及时撤离,全部中毒窒息死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为,该钢板材公司和受托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对钢板材公司和受托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事故调查组还认定了钢板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等有关人员和受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等有关人员的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员分别实施处罚。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事故发生单位钢板材公司和受托单位罚款199万元和110万元,并责令该项目停产停业整顿。同时,还依法对13名责任人员进行了事故处罚。
受托单位未对检维修施工现场交叉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动火作业区域未采取防止切割熔渣飞溅的必要防护措施,灭火设施准备不充分,夜班临时指派未经过专项培训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有限空间安全疏散通道设置不合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受托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