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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罐闪爆事故,这些教训请牢记!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7日 阅读次数:62 收藏
2020年6月9日10时4分42秒,某公司承包商在油品车间进行储罐防腐作业过程中,发生石脑油罐闪爆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ehs.cn
 
一、事故经过
6月1日至5日,承包商作业人员,在油品车间西罐区V-1303D石脑油罐搭设脚手架。6月8日,开始进行V-1303D罐外壁除锈作业,罐内存有石脑油约1800m³。
6月9日8时左右开始继续作业。事故发生前,罐顶共有6名作业人员。油品车间带班领导、监护人不在现场。
10时4分36秒,2名作业人员用非防爆电动磨光机在靠近储罐盘梯的通气孔处进行除锈作业时,通气孔突然喷出火焰。10时4分42秒,V-1303D罐顶撕裂并起火,10时5分13秒,V-1303D罐火焰熄灭。
事故中,2名作业人员被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4名人员受轻微伤。

图1 事故罐西侧视频画面

图2 罐顶燃烧痕迹(黑色为罐顶防腐层燃烧痕迹)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使用非防爆工具(铁铲、磨光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了通气孔溢出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回火造成储罐内气相空间闪爆。

 

间接原因

 

●违章指挥

 

油品车间管理人员安全风险意识淡,随意确定“不退油情况下进行储罐外壁除锈防腐”,导致正在运行的罐区内长期施工作业。严重违反《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凡在生产、储存、运输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理、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的规定。

 

●特殊作业管控流于形式

 

用火作业可燃气体检测缺失。分析人员未到现场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填写假分析数据。

用火作业许可证未到现场签发,没有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罐内存有1800m³石脑油,而措施一栏中确认“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达到用火条件”,与实际不符。许可证中没有对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提出要求。

车间现场监护不到位。事故发生时监护人不在现场,不清楚现场作业人员数量、作业工具和作业内容。违反《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的规定。

临时用电安全措施不落实。防爆区域内使用了非防爆电缆插头、插座。

★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时间是6月9日8时50分,视频显示8时左右作业人员已在罐顶作业。

 

●安全风险评估流于形式

 

★JSA分析与安全交底/风险告知确认书中,未识别出储罐内油气通过罐顶通气孔排放至罐顶周围、遇点火源发生闪爆的风险。

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油品车间储罐防腐项目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危险辨识均未涉及防火防爆内容,未涉及储罐内存有石脑油的风险。

 

三、事故教训

 

●应对所有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安全条件确认,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入场安全培训。符合条件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工。严格控制在运生产装置、罐区内的各类作业。在生产区域,对必要的作业坚持能不用火就不用火,能移到装置区外用火就在装置外用火。建立相应检查制度,禁止非防爆工具、设备等进入防爆区域。

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凡需要用火的塔、罐等设备和管线,必须倒空置换,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安全措施逐一落实确认后方可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防爆等级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器具,并落实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逐条落实《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施工项目,甲乙双方要成立项目部,建立组织机构;承包商项目负责人、施工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方案制定、审批要由双方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双方有关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危害识别、安全技术交底要由参与人员本人签字;作业过程,双方监护人员、领导带班必须全过程在现场履职。

推行作业许可“电子票”,利用GPS定位功能,规范安全交底、检测分析、安全确认,约束交底人、施工人、申请人、签批人、签发人必须到现场。在公司主页上设立“安全监管”专栏,包含每天的作业报备、施工方案、JHA分析、安全督查通报、停工通知书、全员记分、施工人员记分等内容。对每天的高风险作业,安全督查队务必做到巡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