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6日7时30分左右,雍尚国、肖云春陆续到达浩森合作社农产品冷藏保鲜库项目工地组织施工管理,王林组织现场工人对钢架棚进行刷漆和焊接。
7时50分左右,肖云春到旁边指挥吊车,雍尚国在工地搅拌机旁边接水管,王林、易恩万、王荣、杜彪4人(从事焊接作业人员)推动高8.95m的移动操作平台至另一钢结构棚施工过程中,不慎碰触横跨施工现场上空的一条离地高度7.96m的10KV高压输电线路,形成单相触电,造成1人当场死亡,另外3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规搭设移动操作平台。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6.2.1条,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1.5KN/㎡的规定。该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为8.95m,宽度为0.95m,长度为1.85m,高宽比为9.4:1,搭设高度和高宽比均超过规范规定。现场事故触电点高压线离地高度为7.96米,违规搭设的移动操作平台高于10KV电线0.99m。
2.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由于现场材料堆码无序,现场堆码的保温板与高压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仅余2.3m的间隙,4名工人将高于10KV电线0.99m的移动操作平台从此间隙强行进行推动时,未谨慎观察周围潜在的危险因素,导致操作平台上端触碰到10KV电线,造成4人触电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远卓商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所雇佣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安全常识;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现场安全风险辨别不足;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纠正作业人员危险作业行为;在10KV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未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冒险作业。
2.违法发包、分包项目工程。无相应建筑资质的远卓商贸公司建设该项目,远卓商贸公司将工程建设发包给无建筑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个人熊智立承建,熊智立又将项目建设转包给无劳务公司资质的个人雍尚国承建土建和钢结构棚;雍尚国将钢结构工程建设分包给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王林等人进行施工作业。违法发包、分包项目,导致对施工过程无法进行有效质量安全监管。
3.华聪置业公司履行产权线路维护管理责任不到位。华聪置业公司作为10KV南南线986路三材支线产权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应当知道距离高压线小于5米安全防护距离可能危及高压输电线安全的高压输电线下作业行为没有有效阻止,也没有报告给供电企业和电力主管部门。未经供电企业同意非法为远卓商贸公司提供临时施工用电。
4.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渠县党委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渠南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及工作机构安全检查未落实,未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涉及相关企业主要问题
(一)远卓商贸公司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等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违规发包施工项目给无建设安装资质的个人,对施工过程未进行质量安全监管。
3.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工作机制,未组织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危险因素、场所开展风险辨识。
4.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缺乏安全常识。
(二)四川省华聪置业有限公司
1.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明确高压线维护管理责任。
2.现场钢结构棚边缘离高压线水平距离最远处2.8米,最近处2.4米,已经小于5米的安全防护距离,存在可能危及高压线安全运行的作业行为,作为该线路的产权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高压线下的作业行为,也没有报告供电企业和电力主管部门。
3.未经供电企业同意非法为远卓商贸公司提供临时施工用电。
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熊智立,男,59岁,达州市渠县人,系承建该项目个体,负责该项目全面工作,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2.雍尚国,男,61岁,达州市渠县人,违法承包、分包钢结构工程,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没有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3.肖云春,男,59岁,达州市渠县人,负责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没有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傅友能,男,55岁,达州市渠县人,系渠县远卓恒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熊智立),未有效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达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龚成,男,36岁,达州市达川区人,系四川省华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产权范围内输电线路未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达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
机械伤害、坍塌
是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伤害事故
如何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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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又叫高空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避免高处坠落事故,必须配齐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
2.高处作业人员的衣着要符合规定,不可赤膊裸身。作业人员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绝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3.攀登和悬空作业(如架子工、结构安装工等)人员危险性都比较大,因而对此类人员应该进行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后再持证上岗。
4.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该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
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的物体在惯性力或重力等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1.施工现场设立警戒线、警示标语。
2.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脚手架安全平网(水平支护网)内的杂物清理,按要求设立安全防护和挡脚板。
4.严格执行工地安全文明管理规定,做到工完场地清。
5.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触电是指当人与电有直接接触时,感受到疼痛或甚至受到伤害的意外事故。
1.施工现场实行“三相五线制”,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2.电、气焊、电工作业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3.不可带电搬动有电源线的机械设备。
4.机械设备均需接地接零,并安装漏电保护措施。
5.用电作业做好安全绝缘措施。
6.电箱等用电危险处挂立安全警示标志。
7.后勤、生活区、施工现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机械性伤害主要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伤害。
1.机械设备要安装固定牢靠。
2.增设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断电保护装置。
3.对机械设备要定期保养、维修,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4.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调试,消除机械设备的不安因素。
5.操作人员要按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伤害、伤亡事故。
1.加强对脚手架的日常检查维护,重点检查架体基础变化、各种支撑及结构连接的受力情况。
2.当脚手架的前部基础沉陷或施工需要掏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
3.当隐患危及架体稳定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制定针对性措施,限期加固处理。
4.在支塔与拆除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和工作程序进行。
当前已进入汛期
如何做好汛期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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