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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不予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6日 阅读次数:33 收藏
【案件简介】
 
2024年4月29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应对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进行填报,但该公司未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填报公示。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同时责令该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填报公示工作。2024年4月30日,该公司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第一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进行公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对该公司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普遍性和警示性。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往往忽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建立台账记录制度、编制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等要求。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督促排污单位主动履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责任义务。
 
【工作亮点】
一是发挥“首违不罚”制度优越性,体现“监管温度”。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非现场检查积极开展执法帮扶,提醒企业按时提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主动采取纠错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下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体现了环境执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推进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
 
二是对排污许可证进行非现场监管,体现“监管速度”。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通过开展排污许可证“非现场监管”,能有效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不断提升环境监管的智慧化、精准化、高效化水平,
 
真正做到对环境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恶意违法行为利剑高悬。
 
【典型案例材料】
 
图片
 
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