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某公司在产萤石矿矿山进行检查时,要求该萤石矿提供2022年度合格的通风系统检测报告,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该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1:“地下矿山应采用机械通风。设有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每年应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矿山应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通风设备、风量、风流方向、通风构筑物、与通风系统隔离的区域等。”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二十)5:“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矿暂时停产停业。
该萤石矿未提供2022年度合格的通风系统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6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1规定,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每年应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矿山企业有提供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之检测报告义务,但本案中,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在产萤石矿矿山进行检查时,要求该萤石矿提供2022年度合格的通风系统检测报告,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这说明该公司在2022年度未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二十)5,可以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