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0日19时46分许,菏泽市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西北一非法生产窝点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9.85万元。经调查认定,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3-氯丙炔引发的较大爆炸着火责任事故。
非法生产窝点情况
1.臧志强,非法生产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主要负责非法生产窝点的生产技术和原料、产品的购销管理。
2.韩科稳(又名韩东),非法生产活动的组织者,主要负责非法生产窝点的设备采购和后勤管理。
3.张潇,非法生产活动的参与者,主要负责非法生产窝点的厂房租赁和对外协调联络。
4.张文杰,非法生产窝点投资借款人。
5.刘海强,非法生产活动的参与者,主要负责非法生产窝点的现场管理。在事故中死亡。
6.李衍庆,非法生产窝点现场操作工。在事故中受伤。
7.臧海朝,马新芳,庞超林,武国威,李祥军,李广波,以上6人为非法生产窝点现场操作工,均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4.达利公司,非法生产窝点场所出租单位。
事故发生经过
该非法窝点自2024年1月15日开始生产,1月19日晚夜班人员发现4号蒸馏釜冷凝器出现故障,1月20日0时左右停止蒸馏作业。1月20日19时许,刘海强组织李衍庆、臧海潮、李祥军、李广波、马新芳、武国威、庞超林,准备拆卸蒸馏釜冷凝器,为更换新冷凝器做准备工作。1月20日19时46分06秒,现场人员开始使用电焊机大电流切割固定冷凝器的钢支架(50mm×50mm的角铁),切割作业持续产生电弧光和高温焊渣。19时46分46秒,发生间隔时间极短的两次爆炸,先是蒸馏釜内的3-氯丙炔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高温接着引起现场的1台水洗中和釜、2台氯化反应釜和产品接收罐内的3-氯丙炔爆炸,导致蒸馏釜、水洗中和釜和2台氯化釜解体,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可燃物质起火燃烧,厂房及设备设施严重损毁。
事故直接原因
经检测,3-氯丙炔为爆炸性物质。现场人员使用电焊机大电流切割蒸馏釜侧上方冷凝器的钢支架时产生的电弧或高温焊渣,引起蒸馏釜内的3-氯丙炔爆炸,接着引起蒸馏釜南侧1台水洗中和釜和2台氯化反应釜内的3-氯丙炔爆炸,4台釜全部解体并伴随极强的冲击波,导致现场人员伤亡、易燃物料燃烧、厂房及设备设施严重损毁、大量碎片飞出、院内建筑物倒塌、周边企业和村庄的房屋受损。
对事故责任人员
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成鄄城县大埝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董口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委、县政府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