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监管要求,以及投资人,相关利益方等对ESG信息披露,评级,投资的需要,为了引导金融等资源流向ESG表现优质企业,进行以下分析。我们建议如下单位及时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平台,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平台,对所发生的ESG风险、修复及系统性改进情况进行披露。ehs.cn
以下数据均由青悦ESG数据库收录自各地政府发布网站,更多数据可以前往http://esg.epmap.org/risk(或点击底部"阅读原文")查询,如果发现任何错误,请及时联系esg@epmap.org处理。因篇幅所限,仅分析部分典型案例,优先分析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按>20%以上持股比例过滤)。
PART.1
筛选条件
1.处罚下达时间:1个月内
2.收录时间:2024-07-15--2024-07-21
PART.2
应披露环境风险
共计1400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22家。
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9日,根据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油煤气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氨氮年度许可排放量1.589吨/年、COD年度许可排放量85.11吨/年,2023年4月20日通过陕西省排污交易购买氨氮0.5吨,2023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显示2023年共排放氨氮1.5769吨、COD51.6496吨。其2023年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每季度开展比对监测,结果均为合格,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显示,该公司2023年氨氮排放量为3.12295吨、COD排放量为70.070274吨,氨氮排放超过许可排放量96.54%。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罚款壹佰万元整(1000000.00)。(陕J环罚﹝2024﹞4号,处罚时间:20240717)
济南恒达通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济南恒达通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金属废料筛选项目,经查阅环评,该项目筛选用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不外排。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车间外西北角设置有一个长约5米、宽约4米、深约2米的土坑,土坑内底部存有积水,积水呈红褐色,该土坑未采取防渗措施,土坑内设置有一台抽水泵,并设置有软质塑料管连接至三级沉淀池内。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土坑水样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全盐量为8.09×104mg/L,化学需氧4.30×103mg/L,分别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一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23)标准的25.97倍和70.67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应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罚款77.5万元人民币。(济环罚{2024}LW22号4,处罚时间:20240715)
PART.3
应披露社会及公司治理风险
共计1万4千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245家。
广州相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至2019年期间,广州相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以每只8000元的价格向广东省生物资源应用研究所销售11只食蟹猴;2019年4月和2019年6月,与中山大学中山眼科医院签订购销合同,分别以14000元和15000元的价格销售12只和20只食蟹猴,并于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安排员工每次运送1至2头食蟹猴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医院,其中4只是在2020年5月1日《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后运送的。两阶段共销售食蟹猴43只,总计得销售收入55.6万元。2018年至2019年期间,广州相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康龙化成(宁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销售食蟹猴100只,并以广州相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将其养殖场内的35只食蟹猴(已办理许可)和广州市旭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养殖的65只食蟹猴一同发货给康龙化成(宁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述销售的食蟹猴均为人工繁育品种。经鉴定,食蟹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经计算,广州相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给广东省生物资源应用研究所和中山大学中山眼科医院的食蟹猴涉案价值共28.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1、没收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所得,即55.6万元;2、并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五倍的罚款,即人民币144.5万元(28.9万元×5倍);3、处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的违法行为1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210.1万元(大写:贰佰壹拾万零壹仟元整)。(从林罚决字﹝2024﹞鳌第5号,处罚时间:20240704)
山东国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1.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2.《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41号第2档、第145号第2档,1.罚款壹佰肆拾玖万元整;2.罚款贰拾万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壹佰陆拾玖万元(¥:1690000)整。((鲁烟招)应急罚﹝2024﹞SG4号,处罚时间:20240701)
PART.4
政策法律依据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05-01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