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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从重处罚!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5日 阅读次数:39 收藏
案情概况
 

2022年6月29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业公司安排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张某从事排水作业,安排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田某某、熊某某负责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的,属于特种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属于特种作业。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张某、田某某、熊某某进行特种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张某、田某某、熊某某停止特种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公司处5万元罚款。

 

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因特种作业危险性大,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特种作业应该由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对特种作业的范围进行了明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中,下列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2)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矿业公司安排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张某从事排水作业,安排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田某某、熊某某从事井下支护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应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