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账号 ×
账号名
学员姓名
公司名称
邮箱
密码
验证码
{{regerrormsg}}
废水偷排花样繁多,2024-27周ESG合规风险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6日 阅读次数:36 收藏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监管要求,以及投资人,相关利益方等对ESG信息披露,评级,投资的需要,为了引导金融等资源流向ESG表现优质企业,进行以下分析。我们建议如下单位及时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平台,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平台,对所发生的ESG风险、修复及系统性改进情况进行披露。ehs.cn
 
以下数据均由青悦ESG数据库收录自各地政府发布网站,更多数据可以前往http://esg.epmap.org/risk(或点击底部"阅读原文")查询,如果发现任何错误,请及时联系esg@epmap.org处理。因篇幅所限,仅分析部分典型案例,优先分析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按>20%以上持股比例过滤)。
 
PART.1
筛选条件
 
 
1.处罚下达时间:1个月内
 
2.收录时间:2024-07-01--2024-07-07
 
 
PART.2
应披露环境风险
 
共计1600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34家。
 
东莞市勇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超声波清洗及研磨工序产生的超声波清洗废水及研磨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贮存在废水回用桶,废水回用桶内的废水经水泵及PVC管道输送至研磨清洗区供研磨工序使用。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严格落实环评批复文件要求,擅自在研磨清洗区内的回用水管道上设置水龙头和塑胶软管,部分废水回用桶内的废水经上述水龙头和塑胶软管直接排放至研磨车间地面的排水口,并最终排放至厂外污水井,逃避环境监管。
 
罚款陆拾肆万元。(东环罚字[2024]130号,处罚时间:20240704)
 
宁夏晟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地下管网后,经直径40cm、长约200m的塑料波纹管排放至平罗县德渊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一、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现已废弃闲置的排水沟内。你公司外排污水氨氮57.6mg/L、总氮73.5mg/L。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氨氮45mg/L、总氮70mg/L标准值),氨氮超标0.28倍、总氮超标0.05倍。
 
罚款42万元人民币。(石平环罚﹝2024﹞12号,处罚时间:20240620)
 
侨银股份(002973.SZ)池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工作人员丁X四于2024年1月5日在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处使用烧杯倾倒一水柠檬酸液体;工作人员陈X于2024年1月15日在十亩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口处对PH探头上套入套管后,把PH探头放入蓄水池中监测,上述行为发生期间废水排口均正常排水,存在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罚款20万元。(皖池环﹝贵﹞罚﹝2024﹞7号,处罚时间:20240702)
 
 
PART.3
应披露社会及公司治理风险
 
共计3万2千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315家。
 
横山县殿市镇水坝滩煤矿(普通合伙)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024年6月24日,为了规避二盘区辅运大巷回风流处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掘进一队中班班长原X波、早班班长张X彪分别于当日13时24分、13时27分用安全套对该传感器进行包裹,当日19时54分,掘进一队井下司机孙X文将该传感器上的安全套取下。致使该传感器在此期间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安全监控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责令停产整顿7天,针对包裹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进行内部追责、反思,强化法律法规贯彻学习,全员树立法制意识,处125万元罚款(¥1,250,000.00)。(陕煤安监二罚〔2024〕66042号,处罚时间:20240702)
上周收录致1人以上死亡事故处罚20个:

 
PART.5
政策法律依据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05-01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