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2日
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克州乌恰县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爆炸事故
3死1伤
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事故直接原因
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违法擅自销毁;违反相关规程要求,将销毁后未起爆的雷管残留扔进正在焚烧的炸药堆垛中引起炸药爆炸。
事故间接原因
1.天河爆破及其项目部
(1)“重效益、轻安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天河爆破与爆破员签订的合同约定,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量与爆破员绩效成正比;紫金黄金与天河爆破会议纪要约定,未经紫金黄金许可擅自退库的,将对天河爆破进行扣款。9月21日09时49分,民用爆炸物品出库,22日00时16分,确定无法开展爆破作业,有9小时33分钟充裕的清退回库时间,但天河爆破项目部漠视法律法规,铤而走险,纵容从业人员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对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足,爆破员、安全员、技术员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擅自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是违法行为,依然违规冒险作业;销毁过程中,销毁人员不仅不保持安全距离,还聚拢在焚烧销毁点烤火取暖。
(2)施工工序衔接不畅,导致大量民用爆炸物品剩余。9月21日,天河爆破在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尾矿库项目部当班循环钻孔工作未完成,特别是在当前尾矿输送隧洞施工围岩破碎较为严重需要加强支护、井巷掘进施工工序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情况下,就安排将2个作业点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全部领出并运至临时存放点。清水排洪洞作业点爆破完成后,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尾矿输送隧洞工作面未完成钻孔作业,无法进行爆破作业,导致民用爆炸物品剩余。
(3)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不落实各项规章制度,9月21日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尾矿库现场管理人员已告知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技术人员无法交孔实施爆破作业,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未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并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选取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相关要求,“焚烧法销毁危险品销毁场作业边缘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实际销毁场地距离尾矿库尾矿输送隧洞出口值班室仅90m,且销毁时施工单位正处于交接班时段,施工人员较多。销毁作业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要求,“危险品销毁场应设人身掩体,距销毁作业点边缘不应小于50m”,实际销毁时,天河爆破公司作业人员与销毁点未保持安全距离,一边焚烧一边往堆垛中添加炸药。
(4)天河爆破对萨矿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天河爆破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对萨矿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专项整治流于形式,开展多次检查未发现萨矿项目部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
2.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及其尾矿库项目部
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管理,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多次在其作业现场违规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报告。支持纵容天河爆破违法违规行为,多次给天河爆破提供普通车辆从临时存放点到作业现场同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3.紫金黄金
未有效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承包单位紫金建设、天河爆破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天河爆破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1)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监管不到位。未检查天河爆破因紫金建设无法完成交孔实施爆破作业剩余民用爆炸物品退库情况,未督促天河爆破项目部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2)对外包施工单位监管不力。未有效督促紫金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场派驻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未发现天河爆破使用普通车辆同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规行为,未协调做好工序对接,对天河爆破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违法擅自销毁情况不制止、不报告,对天河爆破多次违规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4.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未依照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理日志对爆破作业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对施工现场违法销毁炸药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
(2)福建紫金萨矿监理部内部管理混乱。监理部共有11人,有9名人员未取得专业监理工程师相关资格证书;未按照要求落实监理晨会及例会制度,监理例会资料造假;无监理人员工作分工,监理人员对自身监理职责认识不清,监理工作不规范。
5.乌恰县公安局、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所
未依法全面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5月29日项目开工以来,乌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开展检查6次,《涉爆从业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中明确要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环节及现场爆破作业进行检查,实际未对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环节及现场爆破作业进行检查。5月11日以来,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所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开展检查13次(其中,检查天河爆破项目部尾矿库施工现场6次),未发现矿区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环节及现场爆破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其中,6次检查未发现任何事故隐患。公安机关认为民用爆炸物品到达矿区后就不再监管,对民用爆炸物品在矿区内末端流向不掌握;未发现天河爆破多次违规使用普通车辆从临时存放点到作业现场同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规行为;未发现天河爆破项目部作业后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清退回库、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6.乌恰县委、县人民政府
未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有效指导、督促乌恰县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对乌恰县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该起事故中
7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刑事责任
6名公职人员被建议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或其他处分
另有11人被建议暂停或吊销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给予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