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21时59分,山西永鑫通海铁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永鑫铁路专用线集运站建设项目配煤系统原料煤棚2号机头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一起模架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46.71万元。ehs.cn
近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临汾安泽山西永鑫通海铁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永鑫铁路专用线集运站2号机头房“11•24”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模架支撑体系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足造成的较大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坍塌原貌图
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
山西永鑫通海铁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海铁路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慧翔,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
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国际(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国,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27115万元。
分包单位
陕西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监理单位
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安,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
安泽旭晟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明,注册资本人民币26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
周转材料租赁单位
长治高新区金诚建筑架料设备租赁站,法定代表人古承文,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4日20时,陕西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4名工人和安泽旭晟商砼有限公司1名泵车操作人员上到2号机头房29.74m处进行梁板混凝土浇筑作业。
20时10分,开始浇筑。
20时46分,陕西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又有2名工人上到29.74m梁板处实施混凝土收面、盖薄膜作业。
21时59分,浇筑临近完成时,2号机头房南侧牛腿梁支撑架先向外倾斜变形。
原貌示意图(左)&变形模拟图(右)
模架支撑体系坍塌,作业层上7名人员从29.74m高顶板处掉落至地面受煤漏斗,被约30m3的钢筋混凝土掩埋。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模架支撑体系立杆纵横向间距过大,立杆轴向应力严重超过钢管标准设计值;模架支撑体系水平杆步距过大,架体未设置水平剪刀撑,架体高宽比不满足规范要求且全高未设置连墙件,架体与框架结构未形成有效连接,降低了脚手架的整体稳定性。
上述不利因素导致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架体未设置水平剪刀撑
架体全高未设置连墙件
9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拘
建议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9人)
1.张永红,男,44岁,中共党员,中铝国际(天津)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副经理,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长期脱离工作岗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明知事故工程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可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8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孙利民,男,38岁,中铝国际(天津)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员(项目副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在明知事故工程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可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施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0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3.郭明飞,男,30岁,中铝国际(天津)公司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未履行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明知事故工程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可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制止该项目的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1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4.张兰记,男,41岁,陕西省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项目的人员配备不齐,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明知事故工程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制止该项目的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2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5.黄开春,男,50岁,陕西省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承包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无视监理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凭经验、按习惯施工,在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平行检验未完成、浇筑令未签署,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混凝土浇筑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0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6.柯增群,男,34岁,陕西省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承包项目中的原料煤棚工程负责人、安全监督员、技术指导员,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无视监理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凭经验、按习惯施工,在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平行检验未完成、浇筑令未签署,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执行错误施工决定,指挥施工班组进行混凝土浇筑,且不在施工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1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7.张景臣,男,47岁,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监理总监,长期脱离监理岗位,未针对施工进度调整加强现场监理工作,对承包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问题监理不到位,明知施工方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却不采取停工等监理措施。对土建工程专监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土建工程专监未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进行平行检验、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土时旁站、未签署浇筑令同意浇筑工作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8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8.石英,女,54岁,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监理总监代表,未针对施工进度调整加强现场监理工作,对承包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问题监理不到位,明知施工方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却不采取停工等监理措施。对施工单位提出安全隐患问题后,未按要求下发监理通知单,未监督整改落实。对土建工程专监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未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进行平行检验、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土时旁站、未签署浇筑令同意浇筑工作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6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9.崔宾,男,61岁,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专职监理员(土建监理工程师),未针对施工进度调整加强现场监理工作,对乙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问题监理不到位,长期违规进行平行检验,明知施工方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却不采取停工等监理措施。在事故发生前,未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进行平行检验,在没有签署浇筑令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方开启浇筑工作,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土时旁站,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0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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