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二年六个月
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6月8日10时许,浙江衢州某公司厂房起火,火灾烧损厂房、机器设备、货物等,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评估,本次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约431.4万元。
丁某某(另案处理)系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在未申请动火作业审批且未核实电焊工陈某有无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要求陈某对该公司一楼厂房中的一处墙体通过电焊方管的方式进行加固。在电焊过程中,陈某电焊作业时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事故调查
法院审理
经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原因为陈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经过彩钢板缝隙掉落到对面仓储车间可燃物上,导致发生火灾。起火点位于墙体对面,陈某父子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错失最佳处置时间,导致火势加大。陈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品,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各受损单位损失,相关单位已出具收条和谅解书,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