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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封闭改造,岂能“一封了之”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8日 阅读次数:91 收藏

 
近期,笔者在多家化工企业开展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企业生产车间原设计为敞开式框架结构,后应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改为封闭式结构,企业没有委托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就采用瓦楞彩钢板或夹芯板将生产装置进行了封闭。环保的问题“解决”了,却产生了新的安全隐患。ehs.cn
 

 
化工装置采用开放式框架结构还是封闭结构,应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应的标准规范或安全评估结果确定。如果开放式结构后期确需封闭的,应重新开展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格履行变更管理手续。
 
近些年,因为环保封闭改造带来的安全事故不在少数。2019年10月15日,辽宁省某企业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住院治疗。该企业脱色釜、精馏塔、冷凝器等设备设施原为露天布置,在环保达标改造时,未经设计在上述设备外侧加装了保温板进行封闭保温,导致泄漏的硫化氢不能及时扩散,引发中毒事故。2024年1月4日,某企业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事故,导致1人死亡。该企业厂房原为敞开式框架结构,后因环保改造使用瓦楞彩钢板进行封闭,未设置强制通风,未设置硫化氢有毒气体报警器,导致泄漏未能及时被发现。
 
那么,厂房封闭化改造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以为,至少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满足火灾危险性与耐火等级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中明确,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中,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墙壁和支柱应满足不小于2.0h的耐火极限。采用瓦楞彩钢板或夹芯板进行封闭,显然不能满足耐火要求。
 
 
二是要满足厂房层数和建筑面积的限制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中明确,甲类厂房宜采用单层,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二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甲类厂房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分别为不大于4000㎡、3000㎡,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甲类厂房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分别为不大于3000㎡、2000㎡。同样,乙类、丙类、丁类和戊类厂房也有明确的要求。如果建筑面积超出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还需要在厂房中增加防火墙,设置不同的防火分区,而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需要满足不小于4.0h。采用瓦楞彩钢板或夹芯板,也不能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三是要满足防烟、排烟和疏散的要求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同时,任一点距离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和疏散楼梯、走道和疏散门的宽度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指示。
 
 
四是要满足事故通风要求
 
当无组织排放可能会造成室外环境不达标时,不应采用自然通风;对于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小时。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当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的条件时,还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风机进行联锁,当事故风机开启时,同时启动补风机。当厂房内通风不畅时,很容易造成可燃有毒气体积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五是要满足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布置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中明确规定,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当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所以,当厂房进行封闭化改造后,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综上所述,厂房封闭化要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工程设计,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决不能自行“一封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