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化工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乙炔生产,并进行瓶装乙炔灌装,乙炔作为一类易燃气体和A类化学不稳定气体,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乙炔生产、灌装装置和瓶装乙炔随时处于风险可控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该公司中控室值班制度,中控室应保证24小时人员值守,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及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分别依据上述规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及公司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