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7日,东莞中堂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中堂镇某仓储公司在仓库内疑似储存一批危险化学品——工业磷酸,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业仓库内。经中堂应急管理分局抽样送检,结果显示其为危险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仓储公司违反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业仓库内。随即中堂应急管理分局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清空现场危险化学品,并对该企业展开立案调查,对其涉事仓储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中堂应急管理分局已于3月11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现场危险化学品已清空搬走,并妥善处理。
与此同时,该公司的房东东莞市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因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一并对涉事房东和出租方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堂应急管理分局依法对涉事企业和个人作出以下处罚:
1.对涉事某仓储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65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涉事的房东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对出租方负责人郭某处于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因此,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着严格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各房东和二手房东都必须承担起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解租户的生产、经营、储存货物的种类和用途等,应定期对仓库、商铺等进行深入检查,杜绝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